輔英科技大學 學生議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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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學生權益
,即是學生所應得而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
。
主要內涵涵蓋三個方面:
平等權、自由權、受益權。
(一)平等權:
依憲法第七條:「中華民國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此乃國民平等權的最高依據。另憲法第十五條:「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。」這是教育平等權的精義所在。依此平等權的要義,學生乃有權利要求避免教師施予不平等的待遇。學生平等權的要求,是依憲法「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」而提出,因此,學生將不該因個人父母社經背景、學區、文化刺激不同,及個人能力表現,生理狀況、心理差異及性別角色之不同,而受到不平等之待遇,也就是說,學生的平等權是不該因個人因素而受到剝奪的。
(二)
自由權:
學生所重視者,有隱私自由、身體自由、
財務自由、發表自由、自治自由
(三)
受益權:
依據憲法第二十一條「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」,第十五條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應予保障。」第十六條「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權」。依此,則學生的受益權應可分「認知權」、「生存權」和「訴願權」三方面來看。
(1)認知權
學生的認知權,又稱受教權,學生的本務是在求學,因此,學生到學校受教,他有權利要求獲得最佳學習環境之安排,以獲取他所要認知的知識能力。
(2)生存權
學生在校接受教育,學校應對其身體和安全,提供最好之維護措施。凡是一切存在對學生學校生活環境有幫助的條件,學校均應主動去關心設想。
(3)訴願權
訴願權是人民公權利的一種,憲法第十六條規定「人民有訴願權與請願權及訴訟權利並列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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